一、要件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定。
二、明知与谋利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未实际谋利但承诺谋利的,也符合要件。反之,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或未承诺、未实施任何谋利行为,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三、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存在职务上的请托关系;
- 审查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的关联;
- 区分正常人情往来与权钱交易;
- 关注收受财物时双方的主观认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要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认定。
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未实际谋利但承诺谋利的,也符合要件。反之,如果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无关,或未承诺、未实施任何谋利行为,则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执业机构: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刘伟涛团队 执业证号:11101201610506074
专注职务犯罪辩护二十余年,办理多起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大案,熟悉监察调查全流程,注重证据审查与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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