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4条 贪污贿赂罪 法条原文

挪用公款罪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类 · 贪污贿赂罪 版本 · 2020 年
白话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供刑事辩护与法律检索参考。

01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02涉及罪名

03条文适用提示

以上法条原文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的适用需结合司法解释、裁判规则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如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供学习与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具体结果以案件事实、证据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准。

需要条文适用意见?

留下联系方式,律师将结合案情说明法律风险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