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 法条原文

传唤与拘传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分类 · 刑事诉讼法 版本 · 2018 年
白话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传唤与拘传的规定,供法律检索与诉讼实务参考。

01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02条文适用提示

以上法条原文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的适用需结合司法解释、裁判规则与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如您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供学习与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具体结果以案件事实、证据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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