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对一”证据的特点
受贿案件的行贿、受贿行为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合,除行贿人陈述与受贿人供述外,常缺乏第三方证人。这种“一对一”言词证据,需要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二、审查证据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是否依法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
三、审查证据真实性
言词证据的真实性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行贿人陈述是否前后矛盾、与书证、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为获得从宽处理而夸大或虚构情节的可能。
当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存在无法合理解释的矛盾时,应当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四、辩护实践建议
- 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核查讯问过程合法性;
- 核对转账记录、账目凭证与言词证据的时间、金额是否吻合;
- 关注行贿人陈述的稳定性与合理性;
- 必要时申请证人出庭或要求控方补强证据。
证据审查是受贿罪辩护的基石,建议由经验丰富的刑辩律师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