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没有固定价格,就算出事,金额也定不准。」这是雅贿案件里出现频率最高的一句自我安慰。实际答案恰好相反:价格确实难定,但难定的部分有一整套分流规则在管——认识状态、真伪形态、基准日、追缴范围,每一步都有出处。
这篇文章把真品、指定购买、赝品、变现溢价四类场景的认定规则逐一拆开,其中赝品的四种形态和「既遂未遂切两刀」的最新实务口径,比流传的说法细得多。
——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刘伟涛
一、雅贿不是法外空间:没有专门规定,规则从哪里来
先说清楚一个前提: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里,没有专门针对字画、玉石、古董受贿数额的条文。「雅贿」这四个字同样不是法律术语。
它的规则是从三处来源拼起来的:二〇一六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把「财物」界定为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字画玉石是物品,落在其中;二〇〇七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给出了差额计算的模板;具体的价值认定,参照盗窃案件解释的做法,委托估价机构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进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二〇二三年刊载的业务文章开篇就把话说透了:雅贿物品存在购买价、鉴定价等不同价格,各地做法不同,认定争议较大——解决办法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不能一刀切地用鉴定价,也不能一刀切地用购买价。
所以「雅贿没有固定价格、出事也定不准」这个普遍预期,错在方向上:价格确实难定,但难定不等于定不了。难定的部分,恰好有一条精细的分流规则在管,本文一节一节拆。
二、所有争议的入口:先问一句,你知道它值多少钱吗
雅贿数额认定的全部分歧,几乎都收敛在同一个问题上:收东西的人,对物品价值处于哪一种认识状态。
第一种,概括认识。知道东西可能值钱,不知道具体值多少,来者不拒,多少都收。中央纪委网站的你问我答栏目给的处理:按实际价值认定——行贿人购买时支付的价格优先,查不清购买价的,以行受贿时段对被调查人最有利的时间为基准日进行鉴定。
注意「最有利」这三个字。基准日不是随便挑的,规则明确指向有利于被调查人的方向。这是这组规则里少见的明文倾斜,实务中被忽略得厉害。
第二种,明确认识。现场看着买、看了发票、听商家报价后才收——双方对价值都有具体认识。这时画的真伪甚至都不重要了:你问我答的原话是,双方都认识到实际收受的是那笔钱,画只是一个载体,这种情况与收受等额现金本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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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状态 |
认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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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认识(知道值钱、不知多少) |
实际价值:购买价优先,查不清按最有利基准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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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认识(知价、现场购买、看票) |
购买价全额,真伪在所不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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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与真实价值重大偏离) |
按形态分流,第五节展开 |
也就是说,「不知道值多少钱」这句辩解,只在概括认识那一格里成立——而概括认识照样按实际价值算,只是计算方法换了一道。辩解的空间不在「知不知道」本身,在于认识状态的证据呈现。
双方都认识到实际收受的是那笔钱,画只是一个载体,这种情况与收受等额现金本质相同。
三、场景一·真品:购买价优先,隔了很久才送按现值
真品且市场价格清晰,是四类场景里最简单的:以收受时物品的实际价值认定,行贿人购买价优先。后续藏品拍卖涨到多高、行情跌到多低,原则上都不改变已认定的受贿数额——涨跌的是藏品的市场行情,不是权钱交易的规模。
有两个边界情形值得单独说。
一是买与送之间隔了很长时间。艺术品行情波动大,若干年前购入的画,几年后拿来行贿,购买价可能已经偏离贿送时的市场价值。中纪委二〇二三年文章的口径:购买时间与贿送时间相隔较远的,以购物凭证价格认定并不合理,应启动价格评估,确定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现值。
二是发票不可信。请托人为了夸大物品价值抬高发票金额,或者反过来为了让对方收得安心压低发票金额,都是实务中出现过的操作。附带的价格证明材料可信度存疑时,同样转鉴定评估。
所以口口相传的「按收受时市场价」没有错,但缺了两个括号:购买价优先于鉴定价;隔得久、有疑点的,才落到鉴定评估上,且基准日规则偏向被调查人。
四、场景二·指定与明知:购买价全额认定,没有折扣空间
公职人员自己看中了某件东西,授意请托人出钱购买,这一类的处理最硬。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归纳的实务做法: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物品价格且予以收受,或者看中指定物品、要求行贿人购买指定物品的,因其具有收受具体价值财物的主观故意,以购买价认定受贿数额。
文中的示例很具体:甲看中某名画,明知价格一百万元,要求乙陪同到商场购买,授意乙支付费用,乙出资一百万元买下送甲——以购买价一百万元认定。
这和第二节说的「明确认识」是同一条规则的两端:自己挑的东西,价值认知不可能再用「不知道」来解释;行贿人花了多少、当事人认了多少,两边数字重合,认定就落在购买价上。
实务里还有一类变形:把发票、购物凭证一并交给当事人的。这个动作在证据上分量很重——它把行贿人的支付价格变成了当事人明知的内容。后面第五节的玉石案会看到,这张发票直接决定了既遂与未遂的切分方式。
五、场景三·赝品:四种形态,分流比想象中细
这是口口相传规则里最缺细节的部分。真赝与认知错位组合起来,实务至少分四种形态,处理各不相同。
形态一:赝品,双方都误认是真品,当事人不知购买价。以赝品的鉴定价认定。鉴定价没有价值或达不到受贿罪数额起点的(三万元),不宜认定构成受贿犯罪。中国法院网刊载的陈某案是样本:五万元买来的古董花瓶鉴定为赝品,实值五百余元,法院按实际价值认定,数额未达标准,不构成受贿罪——行贿人花了多少,不改变这个结论。
让收受人承担收受五万元贿赂的责任,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按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的价值认定为受贿价值。
形态二:赝品,双方都误认,但当事人明知购买价。以购买价认定受贿数额,但要切两刀:赝品的实际价值认定既遂,购买价与实际价值的差额认定未遂。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的示例:乙花一百零八万元买一块玉石送甲,明确告知购买价并交付发票,鉴定为次品实值二万元——认定受贿数额一百零八万元,其中二万元既遂、一百零六万元未遂,理论依据是对象不能犯。
形态三:当事人对价值有概括认识,收下的却是赝品。中纪委你问我答的处理:收受的画实际价值仅百元上下,认定受贿显失公平,不认定受贿、不计算数额,作为情节认定。
形态四:反向错位——真品被当成赝品收下。当事人拒收,行贿人谎称是朋友临摹不值钱,当事人才收下,事后鉴定为真迹值数十万元。处理:对财物价值产生错误认识,不具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符合廉洁纪律构成要件的,按违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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赝品的四种形态 |
数额基准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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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误认,不知购买价 |
鉴定价 |
未达三万元起点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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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误认,明知购买价 |
购买价:实际价值既遂+差额未遂 |
对象不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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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认识收下赝品 |
不计算数额 |
作情节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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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品误当赝品收下 |
不构成受贿 |
视情形按违纪处理 |
四种形态没有一种是「按吹嘘的价格定」。行贿人把赝品说成百万真迹,这个虚高的报价从来不是认定基准;但反过来,「赝品就按几百块钱算、什么事没有」也是错的——形态二里那一百零六万的未遂责任,一样要评价。
六、场景四·高价卖、低价买:差额计算的老规则
还有一种雅贿的变形:不是送东西,是做买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买一件玉器,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把自己一件普通藏品卖给请托人。
处理规则在二〇〇七年《意见》第一条里,原文写得很清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按正常优惠条件买到的,不算受贿。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的分析明确这条规则可以参照适用于雅贿: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品的实际价值,仍向请托人高价出售或者低价购买,就按差额认定。
差额逻辑在这类案件里是通用的骨架。低买高卖切的是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之间的差;下一节要讲的变现收益切的是违法所得与增值部分;站内讲过的委托理财、民间借贷,切的也都是「应得部分」与「超出部分」。形式换了,刀法是同一把。
七、变现溢价:先分清这是追缴问题,不是数额问题
收来的字画转手拍卖,卖出了远高于收受时价格的好价钱。多出来的部分怎么算?
这里要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把变现溢价叠加计入受贿数额,没有明文依据。受贿数额在收受完成时已经按实际价值锁定,这是第三节立下的规则;事后市场行情走高,改变不了定罪数额。
溢价部分走的是另一条线——追缴。《解释》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法第六十四条的口径是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切财物」连同其增值收益,都在追缴射程之内——拍卖所得超出认定数额的部分,作为违法所得的收益被追缴,但它不追加为受贿数额,也不改变量刑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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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笔账 |
依据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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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时实际价值 |
主客观相统一+鉴定评估规则 |
定罪量刑的受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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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溢价 |
《解释》第十八条、刑法第六十四条 |
违法所得收益,依法追缴 |
分清这两笔账,实务意义在辩护侧:对数额的质疑(鉴定方法、基准日、真伪)指向的是定罪量刑;对追缴范围的争议是财产处置问题,两者的程序、证据与辩论焦点完全不同。混在一起谈,两边都谈不透。
受贿数额在收受完成时已经锁定;事后市场行情走高,改变的只是追缴的范围,不是定罪的规模。
八、价格鉴定怎么启动:三种情形与先鉴定真伪
无明确市场价的物品统一委托评估,这句说法方向对,但启动条件有明文可依。
中央纪委二〇二三年文章归纳的启动前提是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其中「难以确定」包含三种情形。
第一,材质、属性不明的。玉石、文玩、工艺品这类特殊物品,按《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先由相关专业部门做技术、质量鉴定,再由价格评估机构作价——真伪与材质是价格的前置问题,顺序不能反。
第二,附带价格证明但可信度存疑的。鉴定证书未必客观真实,发票可能被抬高或压低,存疑即启动评估。
第三,购买与贿送相隔较远的。按行为发生时的现值评估,不用旧票。
还有一条程序性信息值得记录: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案财物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为证实财物价值的证据;实务提示明确鉴定以行受贿时间为基准日,并将鉴定意见告知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告知程序既是权利保障,也给当事人留出了对真伪、基准日提出异议的正式入口。
九、三个高频误区的逐条核对
把流传最广的三句自我安慰放在规则面前过一遍。
误区一:老板买得便宜,我的金额就低。不成立。请托人捡漏购入的真品,按收受时的市场公允价值认定——概括认识走实际价值,明确认识走购买价,两个基准里都没有「行贿人占了多少便宜」这个变量。便宜是行贿人的运气,不是当事人的折扣。
误区二:东西没出手、没变现,就不计数额。不成立。受贿既遂看的是收受与占有控制,不是变现。东西收下的那一刻,数额已经按对应规则锁定;变现与否,影响的只是第七节说的追缴范围,不是罪与非罪。
误区三:雅贿是灰色地带,认定必有模糊空间。不成立。这一篇拆下来的分流规则——认识状态两分、赝品四形态、差额计算、追缴单独走——每一步都有出处。模糊的从来不是规则,是物品的价格;而价格模糊的部分,恰好是鉴定程序专门处理的。
形式再文雅,走的还是权钱交易的老账;账算得细,不是因为严格,是因为规则早就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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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
实际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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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得便宜金额就低 |
按收受时公允价值,与行贿人支付价脱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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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变现就不计数额 |
收受占有即锁定,变现只影响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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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贿认定必然模糊 |
分流规则完备,模糊的只是价格,由鉴定处理 |
十、几个案例的数字
本文引用的案例都有具体数字,放在一张表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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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形态 · 关键结构 |
数额基准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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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案 · 赝品双方误认不知价 |
鉴定价五百余元 |
未达数额标准,不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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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石案 · 次品但明示购买价一〇八万 |
二万既遂+一〇六万未遂 |
对象不能犯,按主客观相统一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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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名画案 · 概括认识收下赝品 |
不计算数额 |
作情节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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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迹谎称临摹案 · 反向认识错误 |
不构成受贿 |
视情形按违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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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名画案 · 明知一〇〇万指定购买 |
购买价一〇〇万 |
全额认定 |
这些案件出自中纪委你问我答、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及法院网的公开分析,人物用化名、数额按原文。它们共同回答的是同一个问题:同一件东西,因为认识状态和真伪的不同组合,数额可以从五百元排到一百零八万——规则不是没有,是比传言精细得多。
从辩护视角看,这张表的每一行都是一个可以核对的事实清单:收受时是否在场、是否看过票据、发票是否交付、双方对价值的交流记录、鉴定报告的基准日与真伪结论。数额争议的胜负手,几乎全部落在这些事实点上。
十一、和站内另外三篇的接口
雅贿的差额逻辑,站内已有三篇文章各占一个位置,把接口对齐。
第一篇,《委托理财和受贿的界线》。二〇〇七年《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处理合作投资与委托理财:未实际出资的「收益」全额认定受贿,实际出资的按应得收益切差额。本篇第六节高价卖低价买的差额计算,与它是同一条规则的两种应用。
第二篇,《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怎么认定违纪》。那边切的是利率参照:超出市场利率的差额计入受贿。本篇切的是市场价参照:偏离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受贿。参照物不同,「超出部分才是对价」的逻辑完全一致。
第三篇,《期权腐败怎么认定》。雅贿与期权经常组合出现——在职办事、退休后送一件「值钱」的古玩兑现。那篇立的「事先约定」要件与本篇的认识状态判断,是同一起案件里要分别核验的两道门:约定管定性,数额管规模。
四篇连起来,新型隐性腐败的数额认定在方法论上是收敛的:先定性(对应什么行为结构),再定量(对价的差额在哪里),最后分流处置(追缴与数额分开算)。
十二、收口
全篇的判断顺序收拢成四步。
第一步,问认识状态:概括还是明确,这一问决定了走购买价还是鉴定价。
第二步,核真伪与材质:先技术鉴定后价格评估,基准日以行受贿时点为准,且规则偏向被调查人。
第三步,对真伪错位分流:不知价的按鉴定价,明知价的既遂未遂切两刀,反向错位的出罪入纪。
第四步,分清两笔账:定罪数额在收受时锁定,变现溢价走追缴,两件事用两套程序。
这也是北京职务犯罪律师刘伟涛把这一篇写成「先问认识、再算数额」的原因——雅贿案件的辩护空间,不在「东西值多少钱」这一层争吵,而在认识状态的证据呈现与鉴定程序的规范性这两层:前者决定用哪个基准,后者决定基准算得对不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七条
-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涉案财物鉴定的规定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收受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如何认定数额》(你问我答,二〇二〇年四月)、《雅贿案件中如何认定受贿数额》(二〇二三年九月)
-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如何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认定「雅贿」案件犯罪数额》(实证纪法栏目)
- 中国法院网《收受赝品是否构成受贿罪》(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陈某案)
免责声明
-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国法院网等公开渠道,人物为化名、数额按原文引用。个案结论仅对该案事实负责,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案件。
- 「雅贿」不是法定术语,现行司法解释没有针对艺术品受贿数额的专门条文;本文归纳的分流规则来自中纪委系统业务口径与既有司法解释的参照适用,个案认定以在案证据与办案机关的判断为准。
- 赝品情形中「既遂与未遂切分」是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归纳的实务做法,并非司法解释明文;不同地区办案机关的处理可能不同,本文不构成一般性结论。
- 价格鉴定涉及真伪鉴定、基准日选择、估价方法多个环节,任一环节的争议都可能影响结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本文不构成鉴定意见的替代判断。
- 变现溢价「计入受贿数额」的说法没有明文依据,本文按追缴规则处理。个案中追缴范围与数额的争议请单独分析。
- 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