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职务犯罪的家属和涉案当事人都有一个误区,觉得只要把收受的钱、礼品退回去,这件事就一笔勾销,就不算受贿了。但现实办案当中,大量案子,钱明明已经退掉,最后还是认定受贿罪成立。今天就把实务当中,退钱依旧定受贿的几种关键情形讲透,家里有人涉及职务问题,一定要听明白。
首先记住司法解释的核心规则:只有无受贿故意、及时退还上交,才不是受贿;一旦受贿既遂之后再退钱,绝大多数情况,只能算作退赃,用来从轻量刑,不能直接否定犯罪定性。
第一种,也是实务最高发的情况:听到风声、相关人员出事,担心自己被查,慌忙退钱。 已经收下财物,权钱交易已经完成。后来行贿人被抓、相关案件案发,自己感觉到风险,害怕被追究责任,才赶紧把钱退回去。这种属于为了掩盖犯罪而退赃。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退还,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钱虽然退了,犯罪已经既遂,退钱只是量刑情节,可以从轻,但罪还是成立。
第二种,收钱的时候有明确的请托事项,已经实际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办事,事后再退钱。 收钱的时候,对方找你办事,你也利用职权给对方提供帮助,事情已经办成或者部分推进。哪怕过几个月之后,你心里不安,主动把钱退回。只要收钱那一刻,具备权钱交易的主观故意,犯罪就已经完成。事后退款,改变不了已经发生的受贿事实,只能作为积极退赃,争取从轻处罚,不能直接无罪。
第三种,虚假退还,没有真正脱离对财物的控制。 什么叫虚假退还?比如说钱退给对方,但是私下约定,风头过了之后,还要再拿回来。或者财物只是暂时放到行贿人那里保管,自己依旧可以支配。还有的,只退一部分,大额钱款继续留下。这种表面上退钱,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放弃财物,司法实践照样认定受贿既遂。
第四种,退还时间严重滞后,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及时退还”。 很多人会问,到底多久算及时?法条没有写固定天数,核心看主观心态。如果收下财物之后,长期占有,隔了半年一年,才想起来退还。不是刚发现财物之后立刻处置,中间还正常和对方交往,甚至使用过这笔利益。这种就不属于及时退还,依旧认定受贿。
这里也要顺带讲清楚,什么情况下退钱才真的不算受贿。 就是收下的时候本身没有受贿的想法。比如对方强行放下财物直接走人,礼盒里面夹带现金,当场没有发现,事后一知晓,第一时间就退回去或者上交组织。自始至终没有占有财物的想法,这种才不是受贿。
这里给屏幕前的家属一个非常重要提醒: 千万不要抱有幻想,以为私下退完钱,就万事大吉。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这个认知误区,错过最佳应对时机。退钱可以获得从轻处理,但不等于无罪。笔录当中怎么表述收钱、退钱的动机,会直接决定案件定性。